《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包括: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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