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还没到期,中介带人频频看房,租客欲提前退租,房东不同意退还押金,此时纠纷应如何处理?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以案释法。
小陈租赁李某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一年,押金120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间,中介多次带人看房,小陈不堪其扰,在租赁三个月后提出退租,要求李某退还押金。李某认为小陈提前退租,属于单方违约,房东李某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陈将李某诉至宛城区法院。
该案由宛城区法院员额法官赵怡婷承办,在了解案情后,她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先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
在电话中,小陈主张中介多次带人看房已影响其正常生活,李某虽未表示过不再出租,但房屋有随时出售的可能,对其租赁关系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其对李某能否正常履行租赁合同已失去信任,因此提出退租。李某则表示,中介虽然带人看房,但房屋并未出售,且离合同到期还有九个月,自己从未说过不再出租或者要求小陈搬走,小陈退租是单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押金不退。
通过几次电话沟通后,赵怡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现场调解。调解现场,赵怡婷结合案涉租赁合同,就租赁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就小陈和李某在租赁关系中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在租赁合同未到期且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小陈单方退租,确存在违约行为,但在租赁使用房屋期间中介带人看房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陈的生活,赵怡婷表示希望双方能理性、平和地解决问题。经过一番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扣除相关未付水电物业费用后,李某当庭退还小陈押金700元并支付诉讼费,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调解结束后,赵怡婷针对“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知识及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现场讲解,通过以案释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官说法
赵怡婷提醒,诚实守信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依约履行。作为出租人,应充分说明房屋情况,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作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支付租金、妥善使用租赁物等义务。若租赁双方发生争议,应该充分协商沟通消除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另外,在租赁期间如遇到房东欲出售房屋的情形,此时“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能有效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卖,导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仍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用房屋,房屋买受人需承接原租赁合同。 该规则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保护承租人利益及居住安宁。(供稿:李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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